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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检测 项目 标准 范围

发布时间2016-07-25 所属分类:ROHS测试

服务项目

ROHS检测 知倍客
  • 服务项目:rohs检测
  • 测试周期:7天
  • 测试结果:出具检测报告
  • 测试费用:130-7217-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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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检测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检测项目

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检测范围

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中国ROHS检测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通信设备固定或移动通信接入、传输、交换设备、通信终端设备等
包括有线通信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如测速雷达、无线摇控及导航设备、对讲机、手机、传真机、电话机、无线射频产品等。2.广播电视设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控设备、广播电视发射及传输设备,以及应用电视设备等。如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录音录像重放及音响设备,以及观察监视电视、教育电视、特殊成像电视、特殊功能电视和跟踪电视等应用电视设备等。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整机及其外围设备,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应用于金融、信息安全、工业控制、信息采集及识别等领域的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及终端等。如工作站、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学习机、电子词典、电子相册、路由器、打印机、人机交互设备、IC卡读写机具、手写板、生物特征识别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不间断电源、语音及图形图像输出设备等。其他办公设备包括幻灯及投影设备、照相机、复印和胶印设备、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等。如各种用途的复印设备和集复印、打印、扫描、传真为一体的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打字机、考勤机、计算器、点钞机等。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指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及装置,包括音视频设备、音响设备、制冷电器具、空气调节器、通风电器具、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电器具、美容电器具、保健电器具、电热电力器具,以及缝纫、编织等加工设备及类似产品,以及电子钟表等,也包括如家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取暖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的电辅助家用器具,以及安防、监控等系统终端设备等。5.电子仪器仪表例如:电工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分析仪器、电子计数/计时器、电子监测设备和仪器等。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包括工业加工、生产及检测用电器电子设备、工业控制用监控仪器设备等。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包括电光源和灯具。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包括各类电子乐器,以及带有电子或电气组件的玩具、体育用品及游艺器材和娱乐用品等。

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5.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检测标准

中国ROHS检测标准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3.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26125-2011,IDTIEC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GB/T29783-2013)。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问题解答

1、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办法》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二)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2、问:符合欧盟RoHS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可默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分两种情况考虑。一种情况,电器电子产品符合欧盟RoHS,但某些材料含有有害物质,应用了豁免条款,电器电子产品应按照SJ/T 11364-2014加贴橙标,并标识出有害物质的种类、含量和部件。第二种情况,电器电子产品符合欧盟RoHS,且无任何豁免例外项,电器电子产品应按照SJ/T 11364-2014加贴绿标。
3、问:《管理办法》与SJ/T11364-2014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时,企业应如何执行?
答:在《管理办法》管控范围内的产品,应按照SJ/T 11364-2014进行标识。不在《管理办法》管控范围内的产品,SJ/T 11364-2014可以作为相关产品标识的参考。
4、问:对于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害物质的电器电子产品部件/组件,环保使用期限单独标注还是与整机一同标注?
答:对于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害物质的电器电子产品部件/组件,特别是当该部件/组件的环保使用期限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时,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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